防爆設備安全規定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設備,在運行過程中, 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設備, 須經有資質的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種防爆類型的設備,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級的標志。
防爆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的分類、分級、 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
防爆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規范要求,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
爆炸危險場所的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達不到要求時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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